連環(huán)罰字﹝2018﹞05號
連州市環(huán)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
清遠市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:
地址:連州市城南民族工業(yè)園順連路南側
工商執(zhí)照注冊號:91441882557333216F
法定代表人:黃斌
一、環(huán)境違法事實和證據
2018年4月17日,我局執(zhí)法人員接到舉報反映,民族工業(yè)園前往九陂龍?zhí)斗较蚣s一公里處有人傾倒刺激性氣味的物質和廢桶。我局執(zhí)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,經檢查發(fā)現,現場涉事車輛三摩一臺(車牌號為50B41),現場共有14個廢桶,其中1個廢塑料桶在三摩上,13個廢鐵桶倒放在一片空地上。倒放廢鐵桶下方位置附近有一堆擦過油漆的抹布,還有一些半固體液態(tài)狀的物質,在堆放廢鐵桶旁味道一股刺鼻的氣味,疑似傾倒危險廢物。據涉事人胡由志了解,他是從清遠市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拉出的這些廢桶,之后傾倒。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條的規(guī)定。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:
證據一:2018年4月17日對連州市九陂鎮(zhèn)去往龍?zhí)斗较蚣s1公里的空地上進行檢查,對傾倒危險廢物的現場制作的《現場檢查(勘察)筆錄》,并由傾倒危險廢物當事人胡由志確認簽名。該筆錄證明:1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地點;2、作案車輛狀態(tài)及裝卸情況;3、危險廢物傾倒狀況;傾倒人胡由志的個人及其回收站的信息。
證據二:2018年4月17日對傾倒危險廢物當事人胡由志制作的《調查詢問筆錄》,當事人胡由志承認:1、其回收站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理資質;2、危險廢物由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拉出;3、胡由志對廢鐵桶中油質物料進行了處理。
證據三:2018年4月17日對清遠市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滾涂車間負責人(生產主管)毛小林制作的《調查詢問筆錄》,當事人毛小林承認:1、是其本人將危險廢物交由不具備資質的回收單位進行處理;2、承認執(zhí)法人員所出示照片中的廢鐵桶為清遠市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。
證據四:2018年4月17日對清遠市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經理余國滿制作的《調查詢問筆錄》,余國滿承認:因其公司管理不善,導致滾涂車間危險廢物未按照正規(guī)途徑進行處置。
證據五:2018年4月17日對連州市九陂鎮(zhèn)去往龍?zhí)斗较蚣s1公里處傾倒危險廢物現場拍攝的照片(3張)。證明:1、危險廢物未按照正規(guī)途徑進行處置;2、廢舊鐵桶中的油性危廢物質傾倒出外環(huán)境,對土壤造成影響;3、所傾倒出外環(huán)境的油性危廢物質中附帶有廢舊抹布。
證據六:2018年4月17日在清遠市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門口拍攝照片(1張),危廢傾倒人胡由志在門口進行指認確認。
證據七:2018年4月18日在連州市九陂鎮(zhèn)去往龍?zhí)斗较蚣s1公里處拍攝照片(2張),照片反映:1、清遠市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滾涂車間負責人(生產主管)毛小林對危廢傾倒現場進行確認指認;2、滾涂車間負責人毛小林和工人正對危險廢物傾倒處進行清理。
證據八:2018年4月18日我局執(zhí)法人員對清遠市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視頻在線監(jiān)控進行調閱并拍攝照片(3張),照片反映:1、傾倒危廢當事人胡由志在4月17日16:34駕駛三摩車輛(未裝有貨物)進入清遠市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門口;2、傾倒危廢當事人胡由志駕駛車輛進入滾涂車間內,由寶利通公司工人對廢鐵桶進行裝車;3、傾倒危廢當事人胡由志在4月17日16:48駕駛三摩車輛(裝有鐵桶等貨物)離開清遠市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門口。
證據九:由傾倒危廢當事人胡由志提供的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(441882600054687),執(zhí)照顯示連州市九陂龍?zhí)堵房谑召徴?/font>
經營范圍為非生產性再生資源回收(報廢汽車和危險廢物回收除外)。
證據十:清遠市寶利通化工有限公司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環(huán)評審批、驗收意見、排污許可證復印件;胡由志、毛小林、余國滿3人的身份證復印件。
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條的規(guī)定。
2018年6月21日,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連環(huán)罰告字[2018]05號)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。
二、行政處罰的依據、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
我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五條和參照《連州市環(huán)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(試行)》中關于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五條第(六)款”的裁量標準,涉及危險廢物數量5噸以下的,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(guī)定,由于你公司調查期間,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取證,主動承認錯誤,積極對危廢傾倒處進行環(huán)境治理,認錯態(tài)度良好;但亦鑒于多次因為危險廢物管理不規(guī)范問題,被環(huán)保部門多次責令整改。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如下行政處罰:
處以經濟罰款伍萬元。
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,持《清遠市連州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(行政處罰)》將罰款繳至指定帳戶(詳見繳納通知書內)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,我局可以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(guī)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。
三、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
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環(huán)境保護局或者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清新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,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(zhí)行。
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,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連州市環(huán)境保護局
2018年6月29日